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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违反固废法有关规定,被处壹佰叁拾陆万元

发表时间:2022-11-04 18:44来源:山西老武环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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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2〕01054号

  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678165378M

  地 址:运城新绛县横桥乡狄庄村

  法定代表人:斗战平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①带钢厂将产生的105个废空油桶堆放在旋流井北侧,将产生的170个废空油桶堆放在2号压泥房内;②轧钢厂将产生的160个废空油桶堆放在1车间1号门内,将产生的55个废油桶(其中:废空油桶40个,废矿物油15桶)堆放在轧钢厂10号门循环水池下;③180烧结厂将产生的87个废空油桶(其中:废黄油35桶、废矿物油30桶、废机油桶22个)堆放在厂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有部分废机油泄漏在存放的地面;④360烧结厂将产生的54个废空油桶(其中废矿物油42桶、废机油桶12个)堆放在厂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有部分废机油泄漏在存放的地面。⑵委托太原临变电气有限公司对动力厂一期风机房2#变压器(型号S11-M-1250/10)检修时,将油侵式变压器检修过程中更换出的废机油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营。油侵式变压器检修过程中更换出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代码为(900-220-08)。⑶危废暂存库存放的16桶废矿物油、11桶废黄油、119个废油空桶、8个含油废物桶及部分油漆桶均未张贴危险识别标签。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2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山西高义钢铁有限公司和太原临变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油浸式变压器大修委托服务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⑴“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⑵“将废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2〕01012号)直接送达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2年8月25日会议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按低限处罚。

  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单位“将废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1.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元整;

  2. 责令你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来源:山西老武环境调查

       编辑: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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